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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瀏覽:29132次'時間:2021年9月2日
2021年8月4日,我局工作人員李平、于淼對清原滿族自治縣寶山礦業有限公司進行安全生產檢查,發現便攜式氣體檢測儀不具備檢測氮氧化合物能力。當日,我局工作人員對該礦下達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清)應急責改[2021]非煤-40號,要求企業于2021年9月4日前完成上述問題的整改工作。清原滿族自治縣寶山礦業安全設備便攜式氣體檢測儀不具備檢測氮氧化合物能力,其行為違反了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擬對清原滿族自治縣寶山礦業有限公司作出處人民幣10000元(壹萬元整)罰款的行政處罰,責令企業于2021年9月4日前完成整改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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