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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原滿族自治縣發展和改革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行政自由裁量權基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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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提高糧食行政管理水平,規范糧食行政自由裁量權的行使,維護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提高糧食流通管理水平和效率,根據《行政許可法》和《行政處罰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糧食行政管理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自由裁量權,是指糧食行政主管部門和人員在行使行政權力時,在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范圍內,可以決定處理行政事務的條件、種類和幅度等權力。具體包括: (一)行政許可自由裁量權; (二)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 (三)行政檢查自由裁量權。 第三條 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權,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合法性原則。行政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必須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的原則和目的,對行為幅度、方式、時限的選擇和事實性質、情節輕重的認定作出規范安排。 (二)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對違法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類違法行為,所適用的法律依據、處罰方式和幅度應當基本相同,做到公平、公正,一視同仁。 (三)合理性原則。行政自由裁量的行使要做到合情、合理、恰當和適度。 (四)比例原則。行政自由裁量權的行使應兼顧行政目標的實現和相對人權益的保護,行政目標的實現可能對相對人的權益造成不利影響,應將這種不利影響限制在盡可能小的范圍和限度之內。 (五)信賴保護原則。行政自由裁量權的行使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保護行政相對人對行政機關正當合理的信賴。 第二章 行政許可 第四條 縣發展和改革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實施糧食收購行政許可事項行使自由裁量權。 第五條 縣發展和改革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辦理糧食收購行政許可事項,首先應當審查申請許可的事項是否屬于本機關職責范圍,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要求,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受理要求的,應當場受理,并出具書面受理憑證;對申請材料不全或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將需要補正的材料及其他事項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補正相關材料,并出具告知憑證;對不屬于本審批機關職責范圍的,應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與其申請的行政許可事項無關的資料。 第六條 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縣發展和改革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可以依法主動注銷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發展和改革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行政許可: (一)負責行政許可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做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的。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依照前兩款的規定撤銷行政許可,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予撤銷。 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撤銷行政許可,被許可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賠償。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撤銷行政許可的,被許可人取得的利益不受保護。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發展和改革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應當依法辦理有關行政許可的注銷手續: (一)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賦予公民特定資格的行政許可,該公民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 (三)被許可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的; (四)行政許可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行政許可證件依法被吊銷的; (五)因不可抗力導致行政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第三章 行政處罰 第九條 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是指糧食行政主管部門在實施行政處罰時,在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的處罰種類、處罰幅度內,綜合考慮違法情節、違法手段、違法后果、改正措施等因素,合理確定處罰種類、處罰幅度或不予處罰的權限。 第十條 適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過罰相當原則 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應當考慮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等,作出的行政處罰要與違法行為相當。 (二)公平公正原則 對于違法行為的處罰,應當優先適用法律效力層級高的法律規范,在法律效力相當的情況下,應優先適用新出臺的法律規范;對于相同性質的違法行為,應當適用相同的法律規范予以處罰。 對于性質相同、情節相近、危害后果基本相當、違法主體同類的違法行為,在實施行政處罰行使自由裁量權時,適用的法律依據、處罰種類及處罰幅度應當基本一致。 (三)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原則 在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時,既要制裁違法行為,又要教育當事人自覺遵守法律,維護法律尊嚴。對情節輕微的違法行為以教育為主、處罰為輔。 (四)程序正當原則 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法定程序。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依法保障當事人的知情權、參與權和救濟權。 (五)綜合裁量原則 在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時,應當綜合分析違法行為的主體、客體、主觀、客觀及社會危害后果等因素,對違法行為處罰與否以及處罰的種類和幅度進行判斷,作出相應的處理決定,不能片面考慮某一情節對當事人進行行政處罰。 第十一條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處罰種類可以單處或者可以并處的,可以選擇適用;規定應當并處的,不得選擇適用。 第十二條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必須先責令改正的,應當依法及時告知當事人,依法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再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第十三條 涉嫌構成刑事犯罪的,必須及時移送司法機關。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執法過錯,依照相關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的過錯責任: (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權不當,造成行政處罰案件被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撤銷、變更或者確認違法的并被上級糧食行政部門列為錯案的; (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權不當,造成行政處罰案件被復議機關撤銷、變更或者確認違法的; (三)行政處罰案件在行政執法檢查中被確認為自由裁量權行使不當的; (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權不當,給當事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的。 第四章 行政檢查 第十五條 法律、法規和規章中對有關事項進行“監督”、“檢查”、“管理”,或者有類似字樣表述的,方可實施日常檢查。實施日常檢查應當在每年年初制定行政檢查計劃,并報送至司法局備案。 第十六條 行政檢查要按照年初制定的全年監督檢查工作計劃進行;未經批準,任何行政執法人員不得擅自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進行監督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告知監督檢查的依據和事項以及拒絕、阻撓、干涉檢查應負的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行政檢查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填寫《現場檢查筆錄》,《現場檢查筆錄》經核對無誤后,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對象必須在筆錄上簽字或蓋章,被檢查對象拒絕簽名或蓋章的,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其拒絕簽字或蓋章的行為和理由記錄備查,并應當在筆錄中注明原因,并邀請見證人簽字,同時由見證人注明其身份。必要時可以采取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現場情況。 第十九條 監督檢查終結后,如存在需要查處的問題,行政執法人員應根據監督檢查的事實、性質、情節,制作監督檢查報告書,提出處理意見,并向主管領導報告。 第二十條 監督檢查報告作出后,應在十五日內將檢查結果、處理意見或建議通知被檢查對象。 第二十一條 監督檢查人員進行檢查時,不得向被檢查對象收取任何費用,不得非法干預被檢查對象正常的經營活動。 第二十二條 監督檢查人員檢查時,不得接受被檢查對象的任何饋贈、報酬,不得在被檢查對象處報銷任何費用,不得參加被檢查對象提供的宴請、娛樂、旅游等活動,不得通過監督檢查工作為本人、親人或者他人謀取利益。
附件1:行政許可自由裁量基準 附件2: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 附件3:行政檢查自由裁量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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